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6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6702號債權人高雄市鹽埕區七賢大樓管理委員會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王燕芬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孝豪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有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可稽。次按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又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最高法院81年台抗字第11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查債權人以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196號支付命令之確定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位於高雄市○○區○○段0地號及其上同區段635建號(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號9樓之30)之不動產。惟債務人於上開支付命令確定前一日即民國112年7月4日即已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調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該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自尚不生確定效力,則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之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