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5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基督教美意會組織暨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基督教美意會組織暨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基督教美意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5年10月1日報經臺灣省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准予登記,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業經董事會第2屆第1次會議決議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如附件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臺灣省臺南基督教美意會組織暨捐助章程、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97年度董事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盧昱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