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523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仁豊 被上訴人即被告羅美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8萬9,226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3,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詩蘋附表:
┌─┬─────────┬────┬──────┬─────┬─────┬──────┐│項│土地坐落│地號│面積│公告現值│爭執之│訴訟標的價額││次│││(平方公尺)│(新臺幣)│應有部分│(新臺幣)│├─┼─────────┼────┼──────┼─────┼─────┼──────┤│1│桃園市新屋區十五間│133-2│1,423│2,400元│1/64│5萬3,363│││段十五間尾小段││││││├─┼─────────┼────┼──────┼─────┼─────┼──────┤│2│同上│135-2│829│同上│同上│3萬1,088│├─┼─────────┼────┼──────┼─────┼─────┼──────┤│3│桃園市○○區○○段│175-10│1,603.78│2,600元│1/2│208萬4,875│├─┼─────────┼────┼──────┼─────┼─────┼──────┤│4│同上│178-4│394│6,700元│同上│131萬9,900│├─┴─────────┴────┴──────┴─────┴─────┼──────┤│合計│348萬9,226│├───────────────────────────────────┴──────┤│註: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公告現值×面積×爭執之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書記官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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