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石依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簡易庭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所為111年度簡字第231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6252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112年5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游皓婷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信如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