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8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富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富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富淳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主刑部分),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87號、625號、審訴字第10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表:
┌─┬───┬──────┬──────┬────────┬────────────────┬───────────────┬────────┐│編││││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8月│103年5月24日│彰化地檢103年度│彰化│103年度訴│103年7月31日│彰化│103年度訴│103年8月19日│彰化地檢103年度│││害防制│││毒偵字第712號│地院│字第587號││地院│字第587號││執字第4680號│││條例│││││││││││││││││││││││││││││││││││││││││││││││││││││││││││││││├─┼───┼──────┼──────┼────────┼──┼─────┼───────┼──┼─────┼──────┼────────┤│2│公共危│有期徒刑1年│103年4月6日│彰化地檢103年度│彰化│103年度審│103年11月18日│彰化│103年度審│103年11月18│彰化地檢103年度│││險│││偵字第6987號│地院│訴字第10號││地院│訴字第10號│日│執字第6425號│││││││││││││││││││││││││││││││││││││││││││││││││││││├─┼───┼──────┼──────┼────────┼──┼─────┼───────┼──┼─────┼──────┼────────┤││槍砲彈│有期徒刑3年4│103年4月中旬│彰化地檢103年度│彰化│104年度訴│104年7月10日│彰化│104年度訴│104年8月4日│彰化地檢104年度││3│藥刀械│月,併科罰金│某日至103年5│偵字第5088號│地院│字第625號││地院│字第625號││執字第4693號│││管制條│新臺幣50000│月24日│││││││││││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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