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64號附民原告 蔡車駿 附民被告 潘彥廷 上列被告因被告潘彥廷 洪士 過失傷害案件(100年度交易字第19
0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金額龐大,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許嘉仁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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