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8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罪刑及已減刑之犯罪減刑後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並減刑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並審酌本院前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三0七七號就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罪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並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聲字第四八一0號就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罪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三月,復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二四七0號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罪刑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五月確定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1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1月21日│96年3月6日│96年11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毒偵字第919號│96毒偵字第2137號│97年毒偵字第673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740號、│同左│97年訴字第467號││實││第1208號││││審├────┼─────────┼─────────┼─────────┤││判決日期│96年11月12日│同左│97年3月24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訴字第740、│同左│97年訴字第467號││決││1208號││││├────┼─────────┼─────────┼─────────┤││確定日期│97年3月4日│同左│97年4月25日│├──┴────┼─────────┴─────────┴─────────┤│備註│上開編號一、二所示二罪刑,前經本院以上開96年度訴字第740號│││、第12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編號│四│五│六│├───────┼─────────┼─────────┼─────────┤│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玖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壹年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8月27日│96年8月27日│96年7月19日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毒偵字第8139號│同左│96年偵字第674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4251號│同左│97年訴字第394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2月18日│同左│97年2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同左│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97年上訴字第1671號│同左│97年上訴字第1468號││決├────┼─────────┼─────────┼─────────┤││確定日期│97年6月2日│同左│97年6月5日│├──┴────┼─────────┴─────────┴─────────┤│備註│上開編號四、五所示二罪刑,前經本院以上開96年度訴字第425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編號│七│八│九│├───────┼─────────┼─────────┼─────────┤│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捌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10條第2項│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7月19日為警採│96年12月8日為警採│97年1月28日│││尿前96小時內某時許│尿前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毒偵字第6747號│97年毒偵字第1647號│97年毒偵字第3594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訴字第3941號│97年簡字第3306號│97年訴字第2534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2月29日│97年5月19日│97年8月29日│├──┼────┼─────────┼─────────┼─────────┤│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上訴字第1468號│97年簡字第3306號│97年訴字第2534號││決├────┼─────────┼─────────┼─────────┤││確定日期│97年6月5日│97年6月5日│97年9月26日│├──┴────┼─────────┴─────────┴─────────┤│備註│⑴上開編號六、七所示二罪刑,前經本院以上開96年度訴字第│││394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⑵上開編號九及後述編號十所示二罪刑,前經本院以上開97年訴字│││第253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編號│十│十一│十二│├───────┼─────────┼─────────┼─────────┤│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幫助詐欺取財│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參月(聲請│有期徒刑陸月,減為││││書誤載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參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3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71條第1│││10條第2項││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1月28日│96年7月16日│96年2月某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毒偵字第3594號│98年偵字第5520號│97年偵字第3477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訴字第2534號│98年中簡字第1097號│98年簡字第6975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9日│98年3月27日│98年11月26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訴字第2534號│98年中簡字第1097號│98年簡字第6975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26日│98年4月20日│98年12月14日│├──┴────┼─────────┴─────────┴─────────┤│備註│⑴上開編號一至八所示八罪刑,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307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⑵上開編號一至十所示十罪刑,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1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⑶上開編號一至十一所示十一罪刑,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24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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