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8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8210號債權人 王杏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洪郡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洪郡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請提出其他足以證明得向洪郡佑請求給付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借據、本票等)。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存證信函及經其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