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簡字第2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中簡字第22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4179號),及同署檢察官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149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增列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刪除被告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移送併辦(97年度偵字第14983號)所載犯罪事實與本案犯罪事實係屬同一犯罪事實,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唐光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黃麗鈺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