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6年度馬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馬簡字第12號
抗 告 人  楊明箴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請求給付股利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106年度馬簡字第12號
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縣
○○市○○里○○○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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