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06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黃欽泉
黃欽龍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0樓之0 黃欽章 黃欽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 律師複代理人 張浚泓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林瑤松
林瑤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思辰 律師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及應刨除之水泥地面積,與系爭土地之增值稅若干為,均尚有應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