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9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黃一甲
黃順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黃一甲前就讀修平科技大學時,邀債務人黃順風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二筆,金額69,679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服役期滿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黃一甲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相關規定,偕同債務人黃順風辦理緩繳本金並自付利息,依約應按月付息並於本金應還日起,併同本金分期償還。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惟債務人黃一甲自民國111年4月10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新臺幣69,67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順風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第五一0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7973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9679元黃一甲、黃順風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年息利率一、九%計算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21日止年息利率二、一五%計算自民國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利率二、二七五%計算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9679元黃一甲、黃順風自民國11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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