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6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6904號債權人 陳思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文甦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陳報債務人住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㈢陳報水費、電費、瓦斯費、玻璃費用之金額為何?並列出計算式。
㈣陳報瓦斯費及玻璃費用之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