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營簡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丙○○
聲 請 人 戊○○
相 對 人 楠祥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對相對人所發鹿港郵局
第695號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因相對人遷移
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
。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一件、存證
信函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