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告 孟芬琴
包惍鈺 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余霖 原告 盧麗珍
林瓊瑤 顏秀美 張家耕 張家耘 許惠雯 梁夙君 匡春娥 李秋萍 陳進江 謝明忠 羅永昇 陳笠瑜 洪愉雯 陳美娥 廖郎 蕭玉卿 陳阿美 施縈瀛 黃炎菊 陳鳳容李梅妹 胡哲浩 胡迪惟 曾蘭智 洪彩薇 蘇昆龍 石淑美 廖彩雲 曾智煒 曾柏凱 胡欣靜 張國雄 鄭聰田 後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武 原原告 廖彥豪 兼前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淑芳 原告 羅明榆
呂勝閩 兼前40名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孟淑蓁
馮文星 廖金銻 曾瑞炘 余霖前40名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添益 被告信固事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玉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各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01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壹佰貳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457,778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2年5月23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34,558,051元及其利息,核其變更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條文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99年12月以其提供之臺東太麻里秀山段723、723-1地號土地之抵押權為標的公開招募投資人等繳款投資,原告等人因而投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詎被告自101年5月17日起迄今,均未按其應支付之金額支付予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推託搪塞,爰起訴請求被告如數清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投資人名冊為憑,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有利於己之陳述,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16,128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書記官李鎧安附表:
┌──┬─────┬─────────┐│編號│原告│金額(新臺幣)│├──┼─────┼─────────┤│1│孟淑蓁│267,800元│├──┼─────┼─────────┤│2│包惍鈺│3,725,717元│├──┼─────┼─────────┤│3│孟芬琴│419,800元│├──┼─────┼─────────┤│4│余霖│734,639元│├──┼─────┼─────────┤│5│盧麗珍│500,000元│├──┼─────┼─────────┤│6│林瓊瑤│943,500元│├──┼─────┼─────────┤│7│顏秀美│1,261,245元│├──┼─────┼─────────┤│8│張家耕│750,000元│├──┼─────┼─────────┤│9│梁夙君│1,643,400元│├──┼─────┼─────────┤│10│張家耘│1,000,000元│├──┼─────┼─────────┤│11│廖金銻│750,000元│├──┼─────┼─────────┤│12│許惠雯│1,000,000元│├──┼─────┼─────────┤│13│匡春娥│828,800元│├──┼─────┼─────────┤│14│李秋萍│500,000元│├──┼─────┼─────────┤│15│陳進江│103,000元│├──┼─────┼─────────┤│16│謝明忠│500,000元│├──┼─────┼─────────┤│17│陳笠瑜│93,200元│├──┼─────┼─────────┤│18│洪愉雯│122,800元│├──┼─────┼─────────┤│19│陳美娥│750,000元│├──┼─────┼─────────┤│20│廖郎│1,354,250元│├──┼─────┼─────────┤│21│蕭玉卿│715,500元│├──┼─────┼─────────┤│22│陳阿美│250,000元│├──┼─────┼─────────┤│23│施縈瀛│406,000元│├──┼─────┼─────────┤│24│黃炎菊│500,000元│├──┼─────┼─────────┤│25│陳鳳容│250,000元│├──┼─────┼─────────┤│26│曾蘭智│1,439,400元│├──┼─────┼─────────┤│27│胡哲浩│105,000元│├──┼─────┼─────────┤│28│胡迪惟│105,000元│├──┼─────┼─────────┤│29│ 曾李梅妹 │105,000元│├──┼─────┼─────────┤│30│馮文星│1,680,000元│├──┼─────┼─────────┤│31│洪彩薇│1,680,000元│├──┼─────┼─────────┤│32│蘇昆龍│210,000元│├──┼─────┼─────────┤│33│石淑美│210,000元│├──┼─────┼─────────┤│34│廖彩雲│2,835,000元│├──┼─────┼─────────┤│35│曾瑞炘│3,570,000元│├──┼─────┼─────────┤│36│曾智煒│840,000元│├──┼─────┼─────────┤│37│曾柏凱│210,000元│├──┼─────┼─────────┤│38│胡欣靜│105,000元│├──┼─────┼─────────┤│39│張國雄│84,000元│├──┼─────┼─────────┤│40│鄭淑芳│735,000元│├──┼─────┼─────────┤│41│鄭聰田│105,000元│├──┼─────┼─────────┤│42│廖彥豪│105,000元│├──┼─────┼─────────┤│43│羅明榆│210,000元│├──┼─────┼─────────┤│44│呂勝閩│105,000元│├──┼─────┼─────────┤│45│羅永昇│7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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