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49號聲請人 顏雅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蔡雨凡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原本。
二、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係自『到期日』或『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算?
三、相對人蔡雨凡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