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46號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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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74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常業重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訴字第174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劉喜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重利案件(95年度偵字第3689、7792、10173號),於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刑事第十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戊○○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戊○○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過失傷害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甫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基於以重利為常業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預扣第一期利息後借貸現金予如附表所示之壬○○等急迫之人(附表編號十一部分未預扣利息),並收取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借款者須簽發本票、保管條並質押身分證或健保卡以為擔保,戊○○並以之為業,且恃以為生。嗣於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在戊○○位於臺中縣○○鄉○○路○○○巷○○○號住處查獲上情,並扣得戊○○所有供前開常業重利犯行所用之空白本票二本、名片一盒等物。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四、附記事項:戊○○應於一週內捐款新台幣十五萬元予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得上訴,而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記官黃珮華法官黃炫中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相同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附表:
┌──┬────┬──────────┬─────┬─────┬───────────────────┐│編號│借貸人│借貸時地│借貸金額│借貸原因│利息計算│││││(新台幣)│││├──┼────┼──────────┼─────┼─────┼───────────────────┤│一│壬○○│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二萬七千元│因車禍急需│以實際借出本金二萬七千元計,利息十天三││││二十一時許││用錢│千元,每月即三十天利息九千元,月息係以││││台中市○○區○○○路│││利息除以本金高達百分之三十三││││土地公廟││││├──┼────┼──────────┼─────┼─────┼───────────────────┤│二│丑○○│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九千元│因機車貸款│以實際借出本金九千元計,利息十天一千元││││十八時許││急需用錢│,每月即三十天利息三千元,月息係以利息││││台中市○○路與東山路│││除以本金高達百分之三十三││││口││││├──┼────┼──────────┼─────┼─────┼───────────────────┤│三│癸○○│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一萬八千元│因機車貸款│以實際借出本金一萬八千元計,利息十天二││││二十一時許││急需用錢│千元,每月即三十天利息六千元,月息係以││││台中市○○路與東山路│││利息除以本金高達百分之三十三││││口││││├──┼────┼──────────┼─────┼─────┼───────────────────┤│四│子○○│九十五年一月十日│一萬八千元│因信用卡債│以實際借出本金一萬八千元計,利息十天二││││二十時許││急需用錢(│千元,每月即三十天利息六千元,月息係以││││台中市○○○路巧聖││朋友借貸)│利息除以本金高達百分之三十三││││先師廟大門口││││├──┼────┼──────────┼─────┼─────┼───────────────────┤│五│乙○○│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千元│因卡債急需│以實際借出本金九千元計,利息十天一千元││││││用錢│,每月即三十天利息三千元,月息係以利息│││││││除以本金高達百分之三十三│├──┼────┼──────────┼─────┼─────┼───────────────────┤│六│丙○○│九十四年七月十日│二萬七千元│因缺錢花用│以實際借出本金二萬七千元計,利息十天三│││││││千元,每月即三十天利息九千元,月息係以│││││││利息除以本金高達百分之三十三│├──┼────┼──────────┼─────┼─────┼───────────────────┤│七│庚○○│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二萬七千元│因缺錢花用│以實際借出本金二萬七千元計,利息十天三│││││││千元,每月即三十天利息九千元,月息係以│││││││利息除以本金高達百分之三十三│├──┼────┼──────────┼─────┼─────┼───────────────────┤│八│甲○○│九十四年九月十日│九千元│因缺錢花用│以實際借出本金九千元計,利息十天一千元│││││││,每月即三十天利息三千元,月息係以利息│││││││除以本金高達百分之三十三│├──┼────┼──────────┼─────┼─────┼───────────────────┤│九│丁○○│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九千元│因朋友急需│以實際借出本金九千元計,利息十天一千元││││台中市○○路風尚咖啡││用錢│,每月即三十天利息三千元,月息係以利息││││館│││除以本金高達百分之三十三│├──┼────┼──────────┼─────┼─────┼───────────────────┤│十│己○○│九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四萬八千五│經營卡拉OK│以實際借出本金四萬八千五百元計,每月即││││台中市西屯區協和里│百元│店急需用錢│三十天一千五百元,月息係以利息除以本金││││順和六街八號│││高達百分之三│├──┼────┼──────────┼─────┼─────┼───────────────────┤│十一│辛○○│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五萬元│缺錢花用│利息自己約定,伍萬元二個月利息二千元,│││││││一次還清(以實際借出本金五萬元計,每月│││││││即三十天一千元,月息係以利息除以本金高│││││││達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