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6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何書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德欽 、 林建文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原告僅繳納1,220元,尚不足9,2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