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簡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18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益誠

訴訟代理人 邱明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柯浩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條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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