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小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421號
原   告 洺德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竹梅  
被   告  莊岳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營業損失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損失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12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10年12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蔡佩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