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黃金海岸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43,90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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