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10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1093號債權人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理人 陳品臻 債務人 朱梅莊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的勞保加保資料,經查,債務人現加保於第三人威合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號5樓之7),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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