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3458號
原告 黃慶昌
被告 陳浩柏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345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11月9日下午4時2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17號刑事判決所記載
,提供所有永豐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並收取詐騙所得,使原
告受有新台幣80,000元損害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開刑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及第279條第
一項之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