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458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3458號

原告 黃慶昌

被告 陳浩柏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3458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11月9日下午4時26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8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80,0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17號刑事判決所記載

,提供所有永豐銀行帳戶給詐欺集團並收取詐騙所得,使原

告受有新台幣80,000元損害等情,已經原告提出上開刑事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及第279條第

一項之規定,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本件為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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