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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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79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97年度偵字第163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定有明文。
又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4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甫於民國97年4月13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與 劉啟彥 (另案經提起公訴)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5月7日23時許,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地下室停車場內,以被告甲○○在旁把風,共犯劉啟彥下手行竊之分工方式,由共犯劉啟彥持客觀上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可作為兇器使用之螺絲起子1支,敲碎告訴人 蔡文凰 所有停放於該處,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窗後,進入該自小客車內,再以前揭螺絲起子拆卸車內價值約新臺幣1萬元之汽車音響1台後甫欲離去之際,幸經告訴人及時發現而報警處理。嗣於同年月8日0時許,為警在高雄市○鎮區○○路○○○號前逮獲共犯劉啟彥,並扣得作案用之前揭螺絲起子1支,惟被告甲○○則趁隙逃逸。而查本案之共同正犯劉啟彥因涉上開竊盜罪嫌,經本檢察官於97年5月29日以97年度偵字第13582號提起公訴,刻正由鈞院以97年度易字第696號審理中,本案與業經起訴之部分,為數人共犯一罪之相牽連案件,為免認事用法歧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之規定追加起訴等語。
三、查本院97年度易字第696號被告劉啟彥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7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7年6月30日宣示判決,有卷附上開判決影本、本院97年度易字第696號97年6月18日審判筆錄影本各1份可憑。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係於97年7月11日始繫屬於本院,亦有卷附追加起訴書1紙及本院收文戳章1份可憑,已在上揭97年度易字第696號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參諸首開法律規定,其追加起訴顯欠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且此一欠缺無從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