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寬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寬昇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寬昇因妨害秩序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人於同年月30日提起上訴,惟該聲明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黃英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