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5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5498號債權人十分幸福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慧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世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利息之起訖期間為何?如利息起算日非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應併釋明其依據。
二、釋明請求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據(依民法第203條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三、債務人世成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