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告金振吉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恩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聖 律師被告 王辰良 訴訟代理人 張耀聰 律師複代理人 梁世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3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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