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8248號債權人 陳中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于克強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于克強之正確姓名。
二、表明請求利率及依據(若無,請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