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3151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李清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王耀珠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8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9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五萬元。
理由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
人對於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下稱金門高分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484號判決廢棄發回,嗣經金門高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號判決後,相對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94號裁定駁回其上訴,命其負擔第三審訴訟費用。聲請人聲請就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48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2494號事件,核定其第三審律師酬金,自無不合。
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法官邱瑞祥法官林玉珮法官李文賢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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