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483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曾順益 債務人 朱翠玉 即 陳順從 之繼承人
陳明祥 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黃陳美香 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美雲 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美緞 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見美 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聿伶 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彥志 即陳順從之繼承人 陳家豪 即陳順從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沈鳳滿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順從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佰玖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