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秋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聲字第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秋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秋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按:聲請書於附表編號18、19所示犯罪日期欄僅各載民國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16日,均由本院更正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觀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自明。又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準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方秋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
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乃附表編號21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應具管轄權無疑,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為之,且如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則因經臺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24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而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全經受刑人以110年2月2日刑事聲請數罪併罰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等情,有該聲請狀存卷可查,核與首揭規定相符,則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其中附表
編號2至6、編號9至16、17、18至20所示之罪雖曾各經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終由臺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2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有臺北地檢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等存卷可考,惟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予以併罰,依前開要旨,本院自可更定應執行刑,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於定執行刑時,自應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89年11月,復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宣告刑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即11年3月之拘束,輔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全與第二級毒品相涉,其中附表編號2至5、11至16、18至20均係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之犯行,附表編號1、7、17、21全係施用或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附表編號6、9、10則係轉讓禁藥犯行,佐以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及動機,行為時間更橫跨106年5月至107年6月約1年之期間、對社會風氣所生危害之影響,參酌各罪原定刑期,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附表編號21所示之罪,依法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其
餘編號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罰,參之前開要旨,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末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7月,共2罪。有期徒刑3年6月,共7罪。犯罪日期107年02月01日106年06月08日106年05月07日106年05月26日106年06月19日106年06月21日106年08月06日106年06月24日106年07月07日106年0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603號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755號、第12624號,107年度偵字第4182號、第9118號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755號、第12624號,107年度偵字第4182號、第91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573號107年度訴字第433號107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日期107年06月14日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573號107年度訴字第433號107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8月06日108年07月04日(撤回上訴)108年07月04日(撤回上訴)備註臺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7913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88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88號編號2至6原經臺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編號1至20經臺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2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藥事法(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1年9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07月11日106年07月01日106年06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755號、第12624號,107年度偵字第4182號、第9118號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755號、第12624號,107年度偵字第4182號、第9118號臺南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755號、第12624號,107年度偵字第4182號、第91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33號107年度訴字第433號107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日期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33號107年度訴字第433號107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7月04日(撤回上訴)108年07月04日(撤回上訴)108年07月04日(撤回上訴)備註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88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88號臺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288號編號2至6原經臺南地院107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編號1至20經臺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2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藥事法(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05月01日107年05月01日106年07月初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532號、第9111號、第9112號、第9113號、第9114號、第9115號、第9122號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532號、第9111號、第9112號、第9113號、第9114號、第9115號、第9122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494號、第3135號,107年度偵字第13795號、第15931號、第15932號、第17303號、第17304號、第173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40號107年度訴字第44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判決日期108年02月20日108年02月20日108年07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440號107年度訴字第44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6月04日108年06月04日108年07月11日備註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904號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905號臺灣高檢108年度執字第180號【現正執行中】編號9至16原經臺灣高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編號1至20經臺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2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藥事法(轉讓禁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8月,共6罪。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7年01月06日106年08月初某日106年12月13日106年08月底某日106年09月中某日106年09月底某日106年10月初某日106年10月中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494號、第3135號,107年度偵字第13795號、第15931號、第15932號、第17303號、第17304號、第17305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494號、第3135號,107年度偵字第13795號、第15931號、第15932號、第17303號、第17304號、第17305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494號、第3135號,107年度偵字第13795號、第15931號、第15932號、第17303號、第17304號、第173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判決日期108年07月11日108年07月11日108年07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7月11日108年08月07日108年08月07日備註臺灣高檢108年度執字第180號【現正執行中】臺灣高檢108年度執字第180號【現正執行中】臺灣高檢108年度執字第180號【現正執行中】編號9至16原經臺灣高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編號1至20經臺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2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共2罪。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01月02日107年05月12日至同年月22日間某日107年05月28日107年05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494號、第3135號,107年度偵字第13795號、第15931號、第15932號、第17303號、第17304號、第17305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494號、第3135號,107年度偵字第13795號、第15931號、第15932號、第17303號、第17304號、第17305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494號、第3135號,107年度偵字第13795號、第15931號、第15932號、第17303號、第17304號、第1730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判決日期108年07月11日108年07月11日108年07月1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8月07日108年08月07日108年08月07日備註臺灣高檢108年度執字第180號【現正執行中】臺灣高檢108年度執字第180號【現正執行中】臺灣高檢108年度執字第180號【現正執行中】編號9至16原經臺灣高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編號1至20經臺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2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2罪。有期徒刑3年10月。犯罪日期107年06月03日107年01月06日107年04月10日前後某日107年06月0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494號、第3135號,107年度偵字第13795號、第15931號、第15932號、第17303號、第17304號、第17305號臺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494號、第3135號,107年度偵字第13795號、第15931號、第15932號、第17303號、第17304號、第17305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2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108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日期108年07月11日108年07月11日108年12月0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南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108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08月07日108年07月11日109年02月13日(撤回上訴)備註臺灣高檢108年度執字第180號【現正執行中】臺北地檢108年度執續字第3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85號編號9至16原經臺灣高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4月確定。編號17原經臺灣高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12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18至20原經臺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編號1至20經臺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2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編號192021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04月16日前後某日107年04月30日107年06月04日前某日至同年月04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209號臺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209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687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08號108年度訴字第608號109年度簡字第2804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04日108年12月04日109年11月0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608號108年度訴字第608號109年度簡字第280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02月13日(撤回上訴)109年02月13日(撤回上訴)109年12月08日備註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85號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085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7126號編號18至20原經臺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60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編號1至20經臺南地院109年度聲字第12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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