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6年台抗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三五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五年度聲再字第一六三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對於原審九十四年度重上更(八)字第一一0號業務侵占案件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因認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予以駁回,經核尚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雖補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惟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所得補正,其抗告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一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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