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86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立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75,93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862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73905元劉立偉自民國111年06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229531元劉立偉自民國111年06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260335元劉立偉自民國111年06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立偉於民國92年0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4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7月22日起至民國97年07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9日止累計1,289,665元正未給付,其中373,905元為本金;914,421元為利息;1,3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劉立偉於民國93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9日止累計984,495元正未給付,(其中260,335元為本金,724,16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三)債務人劉立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9日止累計801,770元正未給付,其中229,531元為消費款;568,639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