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21號聲請人 王韻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穎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上列聲請人王韻華與相對人穎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僅繳納部分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時所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萬5314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之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聲請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等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翁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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