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11號原告 張秋玲 被告 周天全
林庭君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
書記官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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