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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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23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23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九九一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均累犯,均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壹包、傳真機捌台、電子計算機叁臺、隨身碟壹個、六合彩規則通告單捌張、價目表壹張、六合彩倍數表伍張,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乙○○、甲○○前均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五二六號各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二月確定,並均於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渠 等猶不知悛悔,復與 張樹炎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意圖營利,並基於反覆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聯絡,分別自九十九年一月初某日及九十九年二月某日起至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止,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七七0之一號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均以每日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之代價,受僱於同有犯意聯絡之 林姿秀 (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經營「香港六合彩」賭博。由林姿秀聚集不特定多數人簽選號碼與之賭博財物,其賭法係由賭客撥打00-00000000(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為00-00000000)號電話,向林姿秀簽注,每注一百元;而乙○○、甲○○及張樹炎則負責接聽電話、整理簽單及帳務等工作。「香港六合彩」係以核對每星期二、四、六之當期香港六合彩開獎六組號碼為準,凡賭客簽中香港六合彩之二個組合號碼(俗稱二星),可得五十七倍之彩金,簽中三個組合號碼(俗稱三星)則可得五百七十倍之彩金,簽中四個組合號碼(俗稱四星),可得七百五十倍之彩金;簽中特別號則可得三十六倍之彩金;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即歸林姿秀所有,渠等即以此方式聚眾賭博並從中牟利。迄九十九年六月十日十七時五十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在上址處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賭博用之傳真機八臺、計算機三臺、隨身碟一個、六合彩簽單一包、六合彩規則通告單八張、價目表一張及六合彩倍數表五張等物,始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林姿秀、張樹炎於警詢及偵查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本院核發之九十九年度聲搜字第00二0二二號搜索票、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一份及現場照片八張附卷可稽,復有扣案傳真機八臺、計算機三臺、隨身碟一個、六合彩簽單一包、六合彩規則通告單八張、價目表一張及六合彩倍數表五張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二人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乙○○、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被告乙○○、甲○○、張樹炎及林姿秀就上開賭博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二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論以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臺非字第二0六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按利用香港六合彩開彩號碼為對獎號碼,聚集不特定之人簽賭下注,於每星期固定之開彩時間對獎,以簽中與否論輸贏,藉此牟利,即俗稱所謂經營六合彩之賭博,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之特質,亦即聚眾賭博之目的既在於營利,當不止對獎賭博一次即結束,其必於每星期固定時間反覆對獎賭博,而對獎前讓賭客簽賭行為亦係被告聚眾賭博之延續,因此每週重覆之簽賭、對獎,方屬意圖營利而為聚眾賭博之常態與典型,如有中斷者,則應屬例外。是以本件被告二人等自九十九年一月初某日、九十九年二月某日起,均至九十九年六月十日止,所為連貫、反覆主持多期六合彩賭博之行為,依上開說明,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構成聚眾賭博之獨立犯罪類型,而僅成立一罪,併予敘明。再者,被告乙○○、甲○○前均因賭博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五二六號各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二月確定,並均於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憑,被告二人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乙○○、甲○○前均因賭博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猶不知悛改,復與張樹炎、林姿秀共同經營上開六合彩賭博從中獲取不法利益,並助長賭風及社會僥倖心理,使人易趨於遊惰,養成不良習慣,對社會風氣有極為不良之影響,惟斟酌渠等參與期間之長短、於犯罪過程中所擔任之職務,及念渠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當場賭博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自應優先於採職權主義之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而適用(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五一三七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扣案之六合彩簽單一包為被告等賭博時當場所用之器具,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沒收。(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七號裁判同此見解)另扣案之傳真機八臺、計算機三臺、隨身碟一個、六合彩規則通告單八張、價目表一張及六合彩倍數表五張等物,為共犯林姿秀所有而供上開聚眾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憑,並經共犯林姿秀於警詢中坦認在卷,爰就該等物品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學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