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689號聲明人即繼承人戊○○兼上一人代理人己○○聲明人即繼承人辛○○
庚○○丁○○丙○○乙○○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庚○○
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國94年8月5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程序費用為新台幣1,000元,聲明人應補繳之。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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