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45號原告 邱民健
邱民雄 邱麗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垂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12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6月23日寄存送達予共同訴訟代理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4紙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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