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聲字第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孫榮輝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孫榮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榮輝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84號、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109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程序上自無不合。
三、次查,受刑人自民國99年6月11日入監執行上開有期徒刑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1年9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3500號核准假釋在案,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9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3月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5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件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楊清安法官林逸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