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竹北簡調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丙○○
      乙○○
            0巷2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等人間聲請土地糾紛調解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載明標的之金額或價額,
使本院無法核定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
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定費率,按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永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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