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5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李憲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文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