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簡字第5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廷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0745號、105年度偵字第226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廷釗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紅色軟糖肆顆(驗餘合計淨重陸點肆柒公克)、橘紅色軟糖壹顆(驗餘淨重1.82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紅色軟糖(軟糖驗前淨重8.6公克,驗餘6.47公克)、橘紅色軟糖(軟糖驗前淨重3.85公克,驗餘1.82公克)及綠色軟糖(軟糖驗前淨重
1.80公克,檢驗時用罄)」,應更正為「紅色軟糖5顆(經採樣1顆鑑定用罄,僅餘4顆,驗餘合計淨重6.47公克)、橘紅色軟糖2顆(經採樣1顆鑑定用罄,僅餘1顆,驗餘淨重1.82公克)及綠色軟糖1顆(經採樣1顆鑑定全數用罄)」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