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簡專調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退休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簡專調字第19號聲請人 黃綉娟 相對人臺灣銀行信託部法定代理人 張梅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以因訴外人佳貿契約有限公司(下稱佳貿公司)積欠其退休金新臺幣167,895元,已經高等法院判決確定,惟因相對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扣押佳貿公司之存款債權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因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街○段○○號,此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機構基本資料查詢網頁資料1紙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書記官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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