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9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94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林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卓怡伶 、 卓忠寶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債務人卓忠寶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死亡,故請提出:
㈠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㈡請陳報其繼承人為本件債務人。
二、請陳報何時將款項轉列催收款項?據放款借據自轉列之日起,其利率方可加年率1%,如有誤繕請更正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