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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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10號原告 潘之平 被告 蔡宏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簡字第1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慧娟
法官何紹輔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俞婷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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