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263號
原   告  林麗惠
被   告  林璧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璧君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2,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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