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8號原告 吳進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家樂福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並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季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