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5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5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252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恆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
(二)恆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書記官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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