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7號債務人 林可欣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民國10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是否有繫屬中之強制執行程序(例如扣薪)暨其繫屬法院、股別及案號。
3、聲請前二年間有無處分債務人名下財產並陳報聲請前二年間財產變動狀況。
4、機車行照影本。
5、自104年5月起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6、債務人任職晶品窗簾自106年3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業績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7、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8、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前二年內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9、提出104、105年度繳納健保費金額之證明文件。
10、說明債務人與其配偶 陳哲元 是否共同居住?是否共同分擔房租及水、電、瓦斯費用。
11、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士林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6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5,54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出金額16,900元(已扣除健保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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