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140號聲請人 柳辛喬 非訟代理人 蔡慶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泳清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原抵押權設定及移轉變更契約書之影本。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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